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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修正「中央機關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 類別:人事室
  • 上版日期:110-09-08

主旨:函轉行政院修正「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請依說明段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0年8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11040005821號函副本辦理。

二、自111年1月1日起,本府及所屬機關補助對象及基準調整如下:

(一)縣長、副縣長、秘書長、參議、簡任秘書、消費者保護官、本府各單位一級主管及一級所屬機關首長,每人每年補助健康檢查1次,補助額度為新台幣1萬6,000元為限。

(二)前款人員以外之40歲以上下列人員,每人每2年補助健康檢查1次,補助額度為新台幣4,500元為限:

1、公務人員。

2、工友(含技工、駕駛)。

3、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且於現職機關(構)、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

(三)所需費用由各單位業務費項下支應,並覈實給予公假最高1日。

三、本府所屬學校補助對象及基準調整事宜,將由本府教育處另行函知。

四、有關工友(含技工、駕駛)健康檢查補助事宜,將由本府行政處另行函知。

五、有關本案新增補助對象約聘僱人員,其所需健檢經費,如原屬中央補助款聘僱用者,請各用人業務單位,積極向中央爭取將該健檢補助費計入,予以全額補助,以減縣庫負擔。

六、請各機關學校將申請健康檢查補助費用人員資料登錄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ecpa)應用系統─人力資源管理系統(WebHR)─待遇福利─健康檢查補助─健康檢查資料維護(新增作業),以利建檔管理。

七、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一般健康檢查,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實施之。」對於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可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福利e化平台(網址:https://eserver.dgpa.gov.tw/)─健檢及其他福利─公教健檢─「健康99特約診所」項下或「健檢相關規定」項下─「一般健康檢查得於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內含醫院名單連結)」查詢。

類別

人事室

上版日期

110-09-08